20141127 減少怠速 減少碳排放

[生活]  日期︰2014-11-27   瀏覽人次︰637


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
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013646號令訂定
­發布全文五條
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52180號令修正
­發布第四條、第五條條文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,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 設,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。但不包含電動車輛。
第 三 條 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,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,應關 閉引擎: 一、公私立停車場。 二、道路(不包含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)。 三、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、接駁、轉運之場所。
第 四 條 符合下列情形,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,不適用前條之規 定: 一、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。 二、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、碼頭進行裝卸貨 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。 三、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,幼童專用車、遊覽車及 大客車,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,乘客下 車停妥後,須關閉引擎。 四、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,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車輛。 五、因交通管制、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等致停車怠速於 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。 六、中央氣象局於前一日下午五時以後或當日天氣預報 中任一次停車所在直轄市、縣(市)最高溫度超過 攝氏三十度時。 七、停車時正值下雨,不論雨勢大小均予認定。 八、正有任何人(不包含司機)上車或下車時之車輛。 九、因實施道路救援、以引擎動力裝卸貨物或濾煙器手 動再生須怠速運轉,及因機械故障無法阻止引擎怠 速之車輛。 十、執行法令規定檢驗測試時須怠速惰轉之車輛。 十一、其他特殊情形或車輛,經主管機關公告者。
第 五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。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

 

 

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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